不知大家是否对下图的商标感到眼熟?
女士香槟
CHAMPAGNE它的全称是女士香槟,产自青岛,一种略带酒精的水蜜桃味饮料。在八九十年代的中国,曾经风靡一时。逢年过节,大家都会用来招待客人,一度成为当时最时尚的饮品。
●那为什么曾经风靡全国的“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之类的饮料,突然在90年代后就戛然而止了呢?
●今天笔者在逛京东的时候,无意发现了这款曾经火遍大江南北的饮料。只不过名字已经改成了女士嘉槟。为什么要改名字呢?
今天我们就以香槟这个词为引,来分享一个关于地理标志这一特殊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CHAMPAIGN”案。
香槟是法语单词CHAMPAGNE的英文音译。特指的是法国香槟产区(主要是巴黎东北部的REIMS和EPERNAY地区)出产的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准的起泡葡萄酒。从本质上讲,香槟就是一款香槟产区的限定起泡葡萄酒。而除了香槟产区以外的,国际上任何地方出产的起泡葡萄酒均不能叫作“CHAMPAGNE”或者其中文翻译“香槟”。
国家工商行*管理局曾在年和年下发通知,要求禁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字样,以保护Champagne既作为原产地名称又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相关权益。此后,这些国产含“香槟”字眼的酒精饮料就逐渐在市场上消失了。
香槟(CHAMPAGNE)作为地理标志获得保护在中国取得了巨大成功。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不仅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标签上印有“CHAMPAGNE”即是对该款气泡葡萄酒产地以及质量的背书。但是由于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过于强势的一系列维权行为也误伤了不少非酒类商标。比如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
“CHAMPAIGN”案商标由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年在第3类洗发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以争议商标“CHAMPAIGN”与地理标志“CHAMPAGNE”构成近似,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为由,提起撤销商标的申请。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CHAMPAIGN”意为原野,与法国香槟的原产地名称“CHAMPAGNE”(香槟)含义明显不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类商品上与法国香槟的原产地名称所使用的酒类商品更是相去甚远,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CHAMPAIGN”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也不会损害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原产地名称的利益,商评委最终做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一审北京一中院和二审北京高院均支持了商评委的维持裁定。但是法律适用部分,两级法院并不相同。一审法院认为,现行《商标法》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将原产地名称等问题统一以“地理标志”的方式在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CHAMPAGNE”在我国应当作为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但是,第十六条不能构成当事人提起申请的法定理由。由于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并没有提供地理标志“CHAMPAGNE”已在我国作为商标注册的证据。但是争议商标“CHAMPAIGN”的注册时间要迟于上文提及国家工商行*管理部门发出的通知要求对”CHAMPAGNE”作为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的时间。因此,原产地名称“CHAMPAGNE”相对于争议商标“CHAMPAIGN”构成在先权利。故,一审法院适用的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讨论本案情形是否构成“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问题。
对此,首先,“CHAMPAGNE”是我国工商行*管理部门认可的作为地理标志予以保护的,原告虽然主张争议商标“CHAMPAIGN”与该地理标志属于同源词,也应同样作为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但是两者的中文含义不同,且是否作为同源词使用的规则也不是一般消费者所熟悉的。因此不认定,争议商标“CHAMPAIGN”指向原告的地理标志“CHAMPAGNE”。其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水、化妆品等品类的商品与地理标志“CHAMPAGNE”所使用的酒类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更加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地理标志“CHAMPAGNE”的相关权益。而二审法院适用的是《商标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地理标志虽在文字构成上具有近似性,但二者中文含义相差甚远。且两者所使用的商品类别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消费者不会误认商品来源于法国CHAMPAGNE地区,也不会使消费者误会商品中含有香槟酒成分或者有与香槟酒相同或者近似的特质。此外,法国香槟酒行业协会还主张原野公司意图攀附”CHAMPAGNE”,具有主观恶意。因为两者使用商品不类似且也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法院对此未予支持。
关于本案有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01关于《商标法》第十六条属于禁注的相对事由还是绝对事由?
本案中,二审北京高院在商评委和一审法院未适用的情况下,直接对十六条予以适用是否合理值得讨论。一般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因涉及私权保护的处分问题,法院不能主动适用相对理由条款。
02在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多个部门,管理欠规范。未注册的商标但是被行*部门认定的地理标志能否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呢?
在本案中的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相对多样。除了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以外,地理标志也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来保护。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那么相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另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主张权利。另外,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实习律师
张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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